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隆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玖佰
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惟原
告迄今仍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