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曄鑫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大新消防安全設│花旗(台灣)商│97年2月15日│5,250元│0000000││││備有限公司│業銀行員林分行│││││├──┼───────┼───────┼───────┼────────┼────────┼──┤│002│永銓電機工程行臺中商業銀行埤│97年3月7日│17,800元│0000000│││││頭分行│││││├──┼───────┼───────┼───────┼────────┼────────┼──┤│003│彰佑電機工業有│國泰世華商業銀│97年4月5日│10,500元│0000000││││限公司│行彰化分行│││││├──┼───────┼───────┼───────┼────────┼────────┼──┤│004│博揚機電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3月5日│35,700元│0000000││││司│港分行│││││├──┼───────┼───────┼───────┼────────┼────────┼──┤│005│ 吳漢欽 │彰化縣秀水 鄉農 │97年3月10日│28,980元│0000000│││││會│││││├──┼───────┼───────┼───────┼────────┼────────┼──┤│006│千鑌企業有限公│臺中商業銀行秀│97年2月29日│4,725元│0000000││││司│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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