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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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 林耀順 被告 潘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應以原告因塗銷抵押權登記所得受之利益,即抵押權擔保權利總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標準。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塗銷之抵押權擔保權利總金額,依起訴狀所附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之記載,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