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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