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2003)大民初字第473號民事判決書、公証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証明書。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