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謝旺達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謝旺達)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已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5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原名謝旺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減得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5所處之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國華
法官謝靜恆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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