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96年
1月8日晚上8時23分許,在臺南市○○路○段○○號地下1樓,查獲被告甲○○未經許可擺設電子遊戲機台,供不特定之顧客把玩。嗣於96年1月8日晚上8時23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電子遊戲機具麻將機台、賽馬機台、彩金劍龍機台各1台、皇冠迷13機台2台及現金6160元(以上機台均含IC片)。經查扣案之上開物品,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等供認在卷,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96年度偵字第1975號)確定,有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6年度緩字第360號卷);次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甲○○所有,且分別為供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至2頁、偵卷第7至8頁)。復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9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照片12幀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電子遊戲機「麻將(│1臺│均為甲○○所│││滿貫大亨)」││有。│││(含IC板1片)││左列編號一至│├──┼─────────┼───────┤四為犯罪所用││2│電子遊戲機「賽馬」│1臺│之物,編號五│││(含IC板2片)││為犯罪所得之│├──┼─────────┼───────┤物。││3│電子遊戲機「彩金劍│1臺││││龍」│││││(含IC板1片)│││├──┼─────────┼───────┤││4│電子遊戲機「皇冠迷│2臺││││13」│││││(含IC板2片)│││├──┼─────────┼───────┤││5│現金│新臺幣6,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