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 林俊銘
梁臻傑
劉政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被告優遊吧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虞坪 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就擴張後之請求,逐一敘明各項目之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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