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026號債權人 張春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振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具體敘明本件對債務人謝振虔請求給付之原因及其法律依據。㈡請釋明債權人具有受領票款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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