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號上訴人乙○○即原告輔佐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7日本院96年度附民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合議庭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雖於9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聲請委任狀,然仍未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並提出委任狀,即屬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卉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