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TheMacal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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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RW,法定代理人甲○○○○○○(F
56RW,送達代收人戊○○律師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 律師被告乙○○
己○○
號6樓丙○○丁○○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73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嗣以經本院改分為96年度苗簡字第449號、第7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