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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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八О一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住高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柒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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