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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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 曾清白
曾乙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被上訴人 賴志民
賴志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潮補字第459號確認界址事件(即10
9年度潮簡字第467號、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下稱另案),為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歷審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