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2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字第2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壢簡字第25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裕傑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2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溫裕傑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溫裕傑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另 林睦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6452、27103、3061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366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案件繫屬審理,被告於該案108年3月25日審理程序中自白其偽證犯行,有上開筆錄、判決書在卷可參(見他6735卷第5至17、173頁),足認被告已於所虛偽陳述之林睦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裁判確定前,自白其偽證犯行,爰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有使偵查機關陷於錯誤之危險,足以影響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影響司法調查程序之進行,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8條、第17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秉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128號被告溫裕傑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水上鄉水頭村市○街0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溫裕傑基於偽證之犯意,在本署檢察官對於107年度偵字第00000、27103、30613號另案被告林睦庭涉嫌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偵查時,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下午4時46分至同日下午5時9分許之間,以證人身分在本署第15偵查庭作證,於案情重要關係事項供前具結後,故意違反主觀記憶虛偽證述:林睦庭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價格,販賣及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其云云,侵害司法偵查權之正當行使。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裕傑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本署107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被告簽名具結之證人結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3月25日之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檢察官林秉賢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閔涵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168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買家或受│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毒品種│數量│金額(新臺│││讓者│││類││幣)│││││││││├───┼────┼────┼─────┼───┼───┼─────┤│1│溫裕傑│107年8│桃園市桃園│海洛因│1包(│500元││││月25日晚│區文中路某││重量不│││││間10時許│BMW車廠對││詳)││││││面統一超商││││││││旁巷子││││├───┼────┼────┼─────┼───┼───┼─────┤│2│溫裕傑│107年8│桃園市桃園│海洛因│1包(│無償轉讓││││月27日上│區文中路某││重量不│││││午7時許│BMW車廠對││詳)││││││面統一超商││││││││旁巷子││││├───┼────┼────┼─────┼───┼───┼─────┤│3│溫裕傑│107年8│桃園市桃園│海洛因│1包(│1,000元││││月31日晚│區文中路某││重量不│││││間9時許│BMW車廠對││詳)││││││面統一超商││││││││旁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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