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林玉蘭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2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林香君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681元,及其中86,649元自民
國9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點145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