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 林聖雄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美惠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由原告出資購買苗栗縣○○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450/114400)及其上同段713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5,00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
二、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許美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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