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政嘉業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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