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安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安邦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安邦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合併定應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