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日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威呈 即安輝工業社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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