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7號原告 王榮村
王榮郎 王榮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榮庠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元(計算式:1,355,000元+450,000元+70,000元=1,8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
二、被告王榮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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