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鄭若鸞
鄭若鳩 鄭伯達 鄭新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榮暉 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鄭榮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