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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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私運貨物進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翁雅欣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私運貨物進口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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