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4900元(按該房屋之課稅現值37萬900元及所占土地公告現值26萬4000元合計),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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