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易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益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212、8260號、106年度偵字第315、10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同意,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銘壎書記官詹國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吳益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沒收部分均併執行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益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與附表編號2、3、4之 張傳昌 、 張宏祥 、 胡錦昌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先後為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加重竊盜行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詹國立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吳益元於民國100年6月間,在其位於彰化│吳益元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縣○○市○○里○○路○○○巷○○號住處,│,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以其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黑色握柄)及一字螺絲起子(握柄帶有綠│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色條紋)各1把為工具,將台灣電力股份│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裝設在其住處│,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老│││之00000000號電表封印鎖撬開後,再使用│虎鉗(黑色握柄)及一字│││銅線引接N、A、B電源,經由開關使用上│螺絲起子(握柄帶有綠色│││列用電器具,未經電表計量,而接續竊取│條紋)各壹把均沒收。│││電能使用,直至105年8月18日始為台電公││││司查獲,獲得竊取電能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萬元(已扣除自104年8月19日││││起至105年8月18日期間,吳益元已償還台││││電公司之電費部分)。││├──┼──────────────────┼───────────┤│2│張傳昌【所涉部分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吳益元共同犯攜帶兇器竊│││,另已與台電公司和解償還電費】於104│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年4月間某日,委託吳益元持同上之老虎│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鉗、螺絲起子等工具,將台電公司裝設在│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張傳昌位於彰化縣○○市○○路○○○號住│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處之00-0000-00-0號電表的封印鎖撬開後│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取下電表,再以倒撥指針指數之方式,│同上之老虎鉗、一字螺絲│││使其電表計量失效不準,而接續至同年7│起子各壹把均沒收。│││月間某日止竊取電能使用,吳益元並獲得││││報酬3千元。││├──┼──────────────────┼───────────┤│3│張宏祥【所涉部分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吳益元共同犯攜帶兇器竊│││,另已與台電公司和解償還電費】於104│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年6月底某日,委託吳益元持同上之老虎│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鉗、螺絲起子等工具,將台電公司裝設在│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張宏祥位於彰化縣00市○路○段○巷○號處│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所之00-0000-00-0號電表的封印鎖撬開後│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取下電表,再以倒撥指針指數之方式,│扣案同上之老虎鉗、一字│││使其電表計量失效不準,而接續至同年8│螺絲起子各壹把均沒收。│││月底某日止竊取電能使用,吳益元並獲得││││報酬1萬8千元。││├──┼──────────────────┼───────────┤│4│胡錦昌【所涉部分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吳益元共同犯攜帶兇器竊│││,另已與台電公司和解償還電費】於104│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年2月間某日,委託吳益元持同上之老虎│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鉗、螺絲起子等工具,將台電公司裝設在│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胡錦昌位於彰化縣○○鎮○○○段○○○號│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處所之00-0000-00-0號電表的封印鎖撬開│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後,取下電表,再以倒撥指針指數之方式│同上之老虎鉗、一字螺絲│││,使其電表計量失效不準,而接續至同年│起子各壹把均沒收。│││10月間某日止竊取電能使用,吳益元並獲││││得報酬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