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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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729號債權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素渼 債務人 陳相仁陳登賀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相禮 即陳登賀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相智 即陳登賀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雪鳳 即陳登賀之繼承人債務人陳 楊彩霞陳相義 之繼承人即陳登賀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昭全 即陳相義之繼承人即陳登賀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雅鈴 即陳相義之繼承人即陳登賀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雅柔 即陳相義之繼承人即陳登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相禮、陳相智、陳雪鳳、陳楊彩霞、陳昭全、陳雅鈴、陳雅柔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登賀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相仁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連帶保證人即被繼承人陳登賀係於102年3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陳相仁亦為借款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外,依前開說明,其餘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陳登賀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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