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03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 黃天牧 、 施瓊華 、李正漢、 呂秋敏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