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4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陳孔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孔奇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10月05日止累計418,666元未給付,其中412,242元為本金;6,33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4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孔奇│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8%│││412242││0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