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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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上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鈞男 律師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