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員工制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員工制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106年1月5日送達所指定之址,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另原告電子郵件雖記載盧玉潤(本名:黃健治)等語,惟其並未提出任何書證以為證明,且本件相關文件均記載為「黃健治」,且本院簡易庭郵件送達後其亦以「黃健治」之印章為收受,並經本院簡易庭更正在案(本院簡易庭卷第5、6頁),並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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