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鄭美雲 被告 吳信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490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