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仲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仲裁判斷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仲執字第3號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但未繳納費用。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聲請本院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4仲聲和字第060號民國106年1月5日仲裁判斷書、106年1月16日仲裁判斷更正書主文第二項、第五項為執行裁定,上開更正書主文第二項就聲請人於仲裁時所提出之反請求部分,判命相對人應給付人民幣5,097,830元及自10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更正書主文第五項判命反請求之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五,餘由相對人負擔。其中人民幣5,097,830元部分,以聲請人聲請時即106年2月6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4.606元計算,為23,480,605元【計算式:人民幣5,097,830×4.606=23,480,60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相對人應負擔之仲裁費用為183,161元,合計為23,663,766元,應徵費用為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