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徐嘉妤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柒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