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消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消簡字第3號
原   告  辛奕成   通訊地址:臺南郵局15之82號信箱
被   告  郭璟璁
訴訟代理人  黃碧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24日在伊經營之露
天拍賣網站賣場,下標購買二手LENOVO牌、ThinkPadX201T
型號12吋筆記型電腦1台(下稱系爭筆電),伊於同月28日
寄出,被告於同月29日取貨。之後,被告於同年6月14日至
7月1日間向伊反映電腦問題,經伊排解後,再於同年8月
10日反映當機問題並要求退款,伊已盡力幫忙解決。詎被告
竟於同年8月21日在伊賣場評價網頁,留言:「惡劣,販售
不良品,且從不開機,未登載地址聯絡方式,你找不到賣家
,始終拖三拉似藉口拒絕退貨,已明顯形成詐欺與交易不實
。筆電根本不是他的,是公司大量汰舊下來,他才有這麼多
台可以賣。跟他說還原時會當機,燒機時會重開機,會顯示
\"─>\"持續被按住,最後還出現花屏,仍不肯退貨找藉口
推諉。有圖有文件,有對話內容,有影片有真相,請輸入拼
入以下聯結看所有證據ul.lc/4vvf請各位買家勿在入其陷
阱之中。」等不實之負面評價,誣指伊詐欺與交易不實,並
於連結文件揭露賣家姓名、email信箱等伊之個人資料,侵
害伊賣場之信用及商譽。㈡因買家在拍賣網站所留言評價,
是供日後消費者評估賣家信用是否良好,評估是否下標購買
之重要依據,被告故意留言指摘伊詐欺及交易不實,且提出
刑事詐欺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
檢署)不起訴處分,侵害伊賣場之信用及商譽,造成營業收
入銳減。伊賣場在被告留言前,於103年1月至8月平均每
月營業收入為新臺幣(下同)52,385元,被告留言後,103
年結算平均每月營業收入減為41,025元,104年結算平均每
月營業收入降為20,430元,105年1月至6月平均每月營業
收入更降至8,593元,依營業收入下降幅度,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商譽及信用受損之非財產上損
害2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伊購得系爭筆電後,發現功能有諸多瑕疵,無
法正常操作,自同年6月2日起陸續於賣場網站悄悄話功能
,向原告反應瑕疵問題,並於同月19日要求退貨,之後更不
斷於網站留言提醒原告與伊聯繫、接聽行動電話、辦理退貨
等事宜,此為民法第359條物之瑕疵規定買受人之權利。然
因原告推諉、避重就輕,亦不接聽電話,寄送商品包裹也未
留下聯絡地址等種種跡象,讓伊認為是網路購物詐欺。伊持
續反應兩個月,而未獲回應,故於8月間向臺南市政府消費
者服務中心申訴,並於網路交易平台留下負面評價,伊本於
道德良知,不願他人再受害,遂提出刑事告訴。㈡又原告指
控伊侵權損害名譽,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5偵字第0000
0號不起訴處分,伊之評價為可受公評之事,並未杜撰、誇
大言詞,評價賣家是普世價值,言論自由之範疇,不容任何
人加以剝奪,民主社會多元意見交流之核心價值,詳述事實
是評價者應盡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反訴部分,業經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6年2月17
日審理時撤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5月29日在伊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
賣場購得系爭筆電,於同年8月21日在伊賣場評價網頁,留
言張貼:「惡劣,販售不良品,且從不開機,未登載地址聯
絡方式,你找不到賣家,始終拖三拉似藉口拒絕退貨,已明
顯形成詐欺與交易不實。筆電根本不是他的,是公司大量汰
舊下來,他才有這麼多台可以賣。跟他說還原時會當機,燒
機時會重開機,會顯示\"─>\"持續被按住,最後還出現花
屏,仍不肯退貨找藉口推諉。有圖有文件,有對話內容,有
影片有真相,請輸入拼入以下聯結看所有證據ul.lc/4vvf
請各位買家勿在入其陷阱之中。」等評價之情節,業據提出
買家ginchn(即被告)2014年8月21日評價意見及連結圖文
資料(見本院南司簡調卷第7頁及第20-53頁),可資證明
,被告對此部分情節亦無爭執,固堪信實。
⒉惟依原告提出兩造於露天拍賣網站「悄悄話」功能聯繫內容
(見本院南司簡調卷第12-17頁及第55-56頁),亦可查知
下情:
⑴被告向原告購得系爭筆電後,隨即自同年6月2日起(即取
貨後第4天)至8月間,陸續向原告反應:「老哥,您的電
池鎖定紐會掉,還固定不起來;…你看該怎麼處理?…,請
給我EMAIL聯繫。我的GMAIL帳號:ginchnTW」、「另電
磁筆的筆況真是遭透了,殘膠跟刮痕」(6月2日);6月
8日反應:「大哥我還在等您的回覆呢我的手機是00000000
00」;6月9日反應:「大哥您沒收到我的信嗎還在等您的
的回覆阿」;6月14日反應:「X201T似乎有問題,藍底白
字,方向鍵持續作動,待檢查看看…」;6月16日反應:「
筆電狀況是經歷過反覆重開機、藍白畫面、無法還原(記憶
體錯誤不能READ)記憶體測試失敗、一開機就出現ERRORCO
DE,方向鍵按鈕就像被按住亂跑,諸如此類問題,這幾天發
生的」;6月17日表示「辛先生,麻煩請我聯絡電話,我們
直接電話談,您這件事處理得很慢,明明有登入露天拍賣,
卻沒有回覆我的問題,我想改快把它解決,請您盡快回復」
;6月18日表示「我手邊沒有記憶種可換,確認電腦正常應
該是您的工作吧?沒有新增硬體,使用記憶體檢測軟體,沒
有進WINDOWS就當機了,顯然是硬體問題,請您留下您的聯
絡方式,這樣交談非常沒有效率」;6月19日表示:「辛先
生,我不願等下去了,因商品功能不正常,我要退貨。若您
也在台南市請告訴我位置,我們可以當面面退。郭先生0000
0000000」;6月23日表示:「6/14那天就都測到這樣問題
,我有更多當機影片,只是只寄一份,我明天寄,請您收信
並準備退貨事宜,還有您手機都不開機,是要怎麼連絡,一
直拖時間然後才說我電腦用了一段時間,這不厚道吧?!」
;6月25日反應:「已經寄了新的影片到您信箱了,請收信
,並且回復退貨事宜。」;6/27日反應:「您每天都上線卻
不回覆我的訊息,手機從不開機,無意面對您有問題的商品
,從此訊息後48小時內沒有收到您的電話將視為詐欺」;6/
27日表示:「VIOE00028指示使用系統還原發現發生記憶體
錯誤,選項自動亂跑。VIOE00027開機後就當機,出現ERRO
R0210stuckkey4D。VIOE00025打開開始選單,發現選項
會自動飄移,彷彿有人按住\"─>\"。VIOE00024進入WIN7
藍白畫面VIOE00032進入RAMTEST,馬上報錯重啟。VIOE00
029我沒按方向鍵,選項還會自動飄移?我還沒收到你的電
話,你還有14小時,沒有與我聯絡就視為詐欺。郭sir,00
00000000」;8月10日表示:「先生,這是早先的X201T的
花屏畫面,已寄到ljn38的雅虎信箱;我老早就說它有問題
,不要跟我說什麼超過七天一個月,您一直沒有誠意解決問
題,一直沒有回應,現在花屏了,再加上之前零零總總問題
,麻煩你退費給我,否則我就當你惡意詐欺,拿不實商品兜
售,給您三天時間回應。」等情。顯示被告於5月29日取貨
後,旋即向原告反應系爭筆電有諸多瑕疵問題,並於購買後
未滿1月(6月19日),即向原告表示退貨之意,之後復多
次提供其行動電話,或請求原告告知聯絡方式及處理退貨退
費事宜。
⑵而原告就被告多次反應商品瑕疵及請求退貨之事,則於6月
2日回應:「二手的電池多少會這樣,其實電池也是可退的
只是那個扣會滑動,若要換的話找找看下星期才能給您,或
是不換的話就退一把元給您」;6月15日表示:「請詳述當
機的狀況」;6月17日回應:「不好意思,因為奇摩信箱把
您的來信歸為垃圾信,這幾天我找了好久才看到圖片,請問
這個發生之前有新增硬體或作軟體更動?至於您說記憶的部
分,請問有插過其他記憶種做過交叉測試?」;6月20日回
覆:「您好,因為這台您已用了一段時間才反映這問題。且
您寄來的照片影像也無敘述當機前的使用情形。本人無法判
斷是否為硬體問題。另外我昨天也試了ramstresstestR
.S.T手上所有功能正常的4GB記憶體測試出的畫面也如您
附上的照片所示,所以應該也不是記憶體的問題吧。當機原
因有很多種,建議您硬碟先清掉再重灌試試。謝謝」;於6
月28日回覆:「已看過您的新影片,您說的當機是指在系統
回復那邊出現一些視窗嗎?不然影片中可進入W7也能自由隨
您點選功能,這樣運作很正常阿,另外上次接過ramslree
leslR.S.T我是過功能正常的4GB畫面就跟您的一樣,不
知您指的硬體缺陷在哪?」;於7月1日回覆:「針對您指
出選項自動亂跑或彷彿有人按住\"->\"的問題,加上您說
的ERROR0210stuckkey4D顯然表示鍵盤有某些鍵卡住了
,可能是頭髮或寵物的毛一類的髒東西卡住所致。另外VIOE
O0032我試過最新的memytestv5也是跑過一次就進視窗了
,跟您秀的一樣。另外ThinkPad的電池扣用久了都會鬆動,
這段期間找過的存貨多少都有這問題。只能挑一個較不鬆的
給您。今天會寄出」等語。亦可查知原告就被告退貨退費之
訴求,並未給予正面回應,且就被告多次反應商品瑕疵問題
,原告始終以網站「悄悄話」功能被動或間接回應,並未主
動或直接與被告電話聯繫,被告亦無法與原告取得電話聯絡
或地址,且其所反應之瑕疵問題,始終未獲得原告排解等情
事,亦堪認定。原告陳稱其於交易過程中已為被告排解瑕疵
或盡力處理云云,顯然言過其實,難認可取。
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
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
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為司法院釋字第50
9號解釋意旨所明揭。上開解釋雖係就刑法第310條規定所
為闡釋,惟言論自由及人格權(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均
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刑法就妨害名譽所以設不罰規定
,乃在調和憲法所保障之2種基本權利,係具有憲法意涵之
法律原則。是釋字第509號解釋就妨害名譽不法性所做符合
憲法之解釋,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又基於法秩序之統
一性,妨害或侵害名譽之不法性在刑法及民法上原則上應作
相同之判斷。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之成立
要件雖有不同,惟其違法性有無之認定,則不應有所差異,
始足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並維護法秩序之整體
性。準此,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
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
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以善意發
表言論者(刑法第311條第1款參照),不問事之真偽,均
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
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
足當之;言論屬意見表達時,因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
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
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均難謂係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98
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㈢承前所述,本件兩造交易糾紛,由被告自購得系爭筆電第4
日起,將近兩個月期間,多次以拍賣網站「悄悄話」功能向
原告反應若干瑕疵問題,惟始終未能獲得原告有效排解,且
其一再強調退費之訴求,遲未獲得原告正面回應,被告亦無
法與原告取得電話聯繫或地址,原告更未主動積極打電話聯
繫被告等交易經過,則其嗣於原告賣場評價網頁留言「販售
不良品」、「從不開機」、「未登載地址聯絡方式」、「你
找不到賣家」、「始終拖三拉似藉口拒絕退貨」等情事,洵
屬有跡可循,核屬其交易經驗之事實描述,並未過當,尚難
執此謂其主觀上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至被告於評價中指
摘原告「已明顯形成詐欺與交易不實」之情詞,並對原告提
起刑事詐欺告訴,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而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另據原告提出104年度偵字第10002號不起訴
處分書供參(南司簡調卷第18-1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卷查明無誤,堪認被告此部分評價,雖稍嫌偏激或武斷,惟
此乃其個人主觀意見之表達,應屬被告言論自由之範疇,亦
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
㈣再查,原告另指訴被告上開留言涉犯毀謗罪嫌乙節,復經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以:「網際網路之線上拍賣,隨
著網際網路技術成熟及網路使用人口快速成長逐漸普遍,其
保留傳統拍賣之價格決定機制,並克服傳統拍賣之不便與限
制,提升了市場交易的效率,卻存有交易物品質、買賣雙方
信用度、資訊安全、隱私保障等許多不確定性。為降低此等
不確定性導致之風險,線上拍賣網站經營者,透過線上金流
付款機制、會員身份驗證、評比回饋制度及其他加值服務等
多項機制以為改善及保障,其中買賣雙方於線上交易完成後
,在對方評價網頁刊登評價意見,即為常見之評比回饋制度
,一般線上交易參與者亦常查核買或賣家評價網頁之歷來交
易評價,作為是否標購或列為拒絕名單之重要依據。故線上
拍賣網站經營者基於網路拍賣之虛擬通路特性,為維護大眾
使用虛擬交易通路之安全信、提升網路交易之可信度,給予
買賣雙方完成線上交易後在對方評價網頁是刊登評論權利,
實有必要。而網路交易之買賣雙方於具體交易中處理交易糾
紛之態度,常為其他網路交易參與者決定日後是否進行交易
之重要參考,則有關交易糾紛之處理過程及態度,自屬與公
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之事,若買賣雙方因之於評價網頁上出於
善意,而為適當之評論,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述為真實,
即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應無以誹謗刑責相繩之餘地。查
,本件被告於原告賣場評價網頁所為上述留言,與兩造「悄
悄話」對話往來內容相符,被告係依據其與原告交易經過發
表感想,尚難認有何虛妄之處。而被告據以發表其個人看法
與主張,並依拍賣網站上之評價機制而給予評價,既未偏離
事實,應認被告係出諸善意發表其個人之看法與主張,而無
任意毀損他人名譽之惡念;且並未杜撰、捏造或任意誇大之
情事,符合上開「善意」之意涵,且發表特定事項之主觀評
價,為被告言論自由之範疇,此種意見表達,為民主社會多
元意見交流之核心價值,不容任何人加以剝奪,亦不得任意
限制。是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既無捏造任何不實事實,則發
表此種並無真實與否可供驗證之意見、言論,揆諸前開意旨
,自與刑法誹謗罪嫌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等理
由,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被告提出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本院南消簡卷第121-126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核無誤。據此,可證被告於原告網路
賣場所為之交易評價,並不具備侵權行為之違法性,亦堪肯
認。
㈤此外,原告另陳稱:其因被告上開評價,導致103年至105
年營業收入減少,受有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等情詞,並提出
伊之台新銀行及其母聯邦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本院南消簡卷
第185-207頁)。惟被告之評價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已如
前述,且此部分證據資料,亦無法證明原告之營業收入減少
與被告之評價有何因果關係,故其此部分主張,復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網路賣場之評價言論,侵害其
商譽及信用,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無礙,爰不一一論述。
六、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1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
之原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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