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 徐玉松
徐玉筠 徐清流 徐英超 徐英堯 徐貴 美 徐貴和 徐貴惠 徐貴瑛 徐慈蓮 徐亞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昌仁 原告 徐王金朱
徐久美 被告 徐嘉聰
徐嘉濟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予分割如附圖所示:㈠編號甲部分土地面積285.6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公同共有。㈡編號乙部分土地面積285.6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徐王金朱、徐久美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兩造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契約,但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故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並依附圖所示:㈠編號甲部分土地面積285.6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公同共有。㈡編號乙部分土地面積285.6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公同共有等語。
三、被告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
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調卷第37-41頁)。又查,系爭土地上坐落之保安宮寺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未申請建築及使用執照,應不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規定之限制,故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契約,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即屬有據。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亦為民法第824條第2至4項所規定。又法院為裁判分割前,應顧及公平、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本院審酌到場之兩造均同意依下列方式分割:㈠編號甲部分土地面積285.6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公同共有。㈡編號乙部分土地面積285.6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公同共有。而未到場之原告徐王金朱、徐久美二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具狀表示反對意見,足認符合共有人全體意願,且與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相當,共有人受分配土地均可對外通行,並已兼顧兩造受分配土地經濟價值及利益衡平等情事,自為可採,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迄今未能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共有人之資格,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正當。又本院審酌土地之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共有人之利益及意願等情,認採取如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較屬妥適、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乃因共有物分割涉訟,原、被告間本可互換地位,本質上並無訟爭性,而係由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依法有據,惟被告應訴乃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均屬有利,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茲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
┌──┬────┬─────────────┐│編號│姓名│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1│徐王金朱││││徐玉松││││徐玉筠││││徐清流││││徐英超││││徐英堯││││徐久美│公同共有1/2│││ 徐貴美 ││││徐貴和││││徐貴惠││││徐貴瑛││││徐慈蓮││││徐亞昀││├──┼────┼─────────────┤│2│徐嘉聰│公同共有1/2│││徐嘉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