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7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奇偉選任辯護人歐宇倫律師
陳貞吟律師 連雲呈 律師被告 張境 選任辯護人 張耕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奇偉、張境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