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7至170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顏俊新江鳳婷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8至5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同時主張其為中低收入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因聲請人所為各該再審聲請,有如附表「再審聲請不合法理由」欄所示之不合法情形(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堪認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黃珮茹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褘翎
附表:
編號原確定裁定案號再審聲請不合法理由1112年2月4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1至26號裁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對之聲請再審2112年2月20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1至26號裁定未表明再審理由3112年2月4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7、28號裁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對之聲請再審4112年2月17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7、28號裁定未表明再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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