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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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74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諺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參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沒收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沒收之」。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114年1月21日所為本件判決主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參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沒收之」之記載與原本不符,茲因於製作正本時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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