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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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74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諺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參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沒收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沒收之」。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114年1月21日所為本件判決主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參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沒收之」之記載與原本不符,茲因於製作正本時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