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翊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白豐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翊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