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號
原告 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思凱 、 烏浪 ‧ 馬少 、 吳思賢 、 葉日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