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98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其所繼承被繼承人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如附表所示分割方法為遺產分割。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揭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自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長女,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121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暨指定相對人之配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經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向鈞院陳報在案。茲因相對人繼承其母丙○○○如附表所示之不遺產,繼承人間欲協議為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13條,聲請許可代理協議分割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到場陳述甚明,復提出戶籍謄本、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被繼承人丙○○○繼承系統表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等為憑,並經本院調取112年度監宣字第1215號、113年度監宣字第692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目前係登記在被繼承人丙○○○下,而據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丙○○○之其他繼承人均同意將附表所示遺產全部分割予相對人,觀諸上開協議分割內容係將被繼承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全部分割予相對人,應屬對相對人有利之處分行為,故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理處分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林曉芳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不動產坐落地號、建物建號

被繼承人

丙○○○原權利範圍

遺產分割後,相對人取得之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1

1/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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