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漢邦選任辯護人李岳洋律師上列被告廖漢邦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廖漢邦所涉恐嚇等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美彤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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