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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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 林曼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朱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高玉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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