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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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777號債權人 鍾宗賢 債務人 李淑妃 即 許廣益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淑妃即許廣益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鍾蔣坦 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鍾蔣坦之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李淑妃即許廣益之遺產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