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1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3,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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