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65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56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8年1月19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存摺等
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亦不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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