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丙○○最新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