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債權人板橋區自強新村第六分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債務人 張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前未清償之利息貳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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