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4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李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