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70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崴盛音響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張宏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崴盛音響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崴盛音響工程行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崴盛音響工程行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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