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一度上訴字第四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即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其竟遲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已逾十日之期間,揆之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蕭錦鍾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F